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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浏览量:10569  发布时间:2017/9/30 11:17: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部署,9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并对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提出要求,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此外,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通知》中,同建筑业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以下4类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

征收标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返还时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返还时间: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三、工资保证金

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返还时间: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

征收标准: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征收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返还时间: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