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5972  发布时间:2020/2/14 14:35:00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财购〔2020〕1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精神,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对于非紧急的采购项目,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不采取现场抽取的形式。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二、严格做好采购活动场所防护

要尽量减少现场办理业务、开评标(响应)、谈判等人员聚集活动,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现场开评标(响应)、谈判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三、推进政府采购事项网上办理

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相关服务业务网上办理。确需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尽量选择能够实现网上交易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在线提供采购文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网上商城能够满足的日常零星采购尽量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加强对网上商城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暂停质疑投诉相关现场业务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质疑投诉材料不再书面现场提交,改为以PDF格式的电子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的)通过电子邮件递交(同时发送word文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暂停现场接收质疑投诉材料,改为通过电子邮件接收材料并答复、处理,电子文件内容及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复核、审查会议,或者无法调查取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可酌情暂缓质疑答复或投诉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质疑投诉供应商和相关当事人。省财政厅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部门受理投诉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已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栏目公告。

五、关于工作日的计算

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