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遴选中标单位过程中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然而在评标实践中,许多专家不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本文对照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评标专家的相关规定,分析了评标实践中评标专家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就如何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提出了相应的技术方法和管理措施,旨在推动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评标专家是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由评标专家为主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职业素养、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等都将影响评标质量。因此,分析评标专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是实现招标结果公平公正的必要保障。笔者现根据从业经历及同行间交流,对评标专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个别评标专家专业水平不足
1.法律相关规定
为了保证评标专家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招标投标法》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才能成为相关专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在满足上述条件后,还“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对于评标专家专业分类,《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归纳为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每个大类下又划分三层专业目录,力求做到细致。
2.问题现象描述
虽然国家法律规章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进行了约束,但是实际评标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评标过程中,个别评标专家对于标的涉及的专业技术,不能准确理解,无法保证评标质量。
(2)个别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遵守评标程序,不按评分标准,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3)个别商务评委不懂技术,技术评委不懂商务、经济,评审现场不能实现公平、独立评审。
3.原因分析
发生个别专家评标专业水平不足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专家从事专业与评审专业不一致。有些专业名称比较笼统,其包含的各专业方向差异较大,如压缩机专业又可细分为压缩机控制系统,压缩机机械部分等,相关专业人员若在其他领域评审,就不能保证评审质量。
(2)个别专家专业知识更新不及时。部分专家虽然专业与评审专业一致,但是专家自身业务知识更新与时代脱节,对先进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不透,不能满足新设备、新技术的评标要求,影响评标质量。
(3)个别专家法律知识缺乏。有些评标专家虽然在其工作领域得心应手,但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不够了解,不能按程序开展评标工作。
(4)岗位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于专家的培训教育,包括入“职”教育和日常教育两个方面。在日常管理中,管理部门常常忽视专家入“职”教育,放松专家日常教育,导致专家业务能力、专业素养、廉洁意识等完全依赖自我学习、自我提升,不能形成系统的评标知识体系。
4.采取措施
为了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笔者建议采用以下措施。
(1)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通过定期组织专家参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方法的讲座,发放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提高专家依法公正评标的法律意识及执业能力。另外,开展专题交流会,请资深专家介绍评标经验,分析评标案例,也是提高评标专家实操水平的途径之一。
(2)通过考核管理,促进评标专家提高专业水平。细化、规范评标专家准入、考核、淘汰全过程管理程序,注重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专业表现,督促评标专家加强自我业务学习。
(3)建立专家评标质量量化评估模型。通过建立较为科学的评标专家工作质量考核指标,形成可量化的数学模型,准确衡量评标专家工作质量高低、评审是否客观公正。
二、个别评标专家责任意识不强
1.法律规定
对于评标专家的职责、义务等,我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要求。“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是对评标专家的基本要求,同时规定了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等具体要求。为了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还规定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2.存在问题
个别专家责任意识不强主要有以下表现。
(1)不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中,个别专家充当技术权威,以技术要求为借口,不按照评标标准打分,任意使用自由裁量权,而且发表影响其他专家的误导性意见。
(2)独立意识不强。评标过程中,个别专家按照招标人的意图,或者接受其他专家的引导,形成非自我的评审意见,使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3)现场提出不正当要求。评标过程中,个别评委单独或联合他人,向招标组织部门提出并以“罢评”相要挟,严重影响评标工作的开展。
(4)与投标单位存在利益交换。个别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存在违法利益交换,影响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3.原因分析
个别专家责任意识不强,主要原因如下。
(1)评标专家与投标方不能完全隔绝。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某些专家从事专业领域内人员较为固定,专家本人也被业内所熟知,领域内的相关企业会经常邀请专家进行技术交流,专家也熟悉各家企业的技术特色,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会有意或无意地倾斜向某家单位;另一方面,评标前,一些投标单位会通过各种渠道获得评标专家名单,提前联系评标专家,使专家评审意见发生倾斜。
(2)对于专家职业素养的培训教育不到位。目前,对于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主要侧重于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对于廉洁意识、职业素养等的培训相对较少,主要依赖于评标专家个人的品德修养,由此导致个别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突破红线。
4.采取措施
为了提高专家责任意识,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评标过程管理,保障评标专家工作质量。加强管理是提高评审专家评标质量的必要保证。评标会上,招标管理部门应首先组织专家学习评标纪律、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文件,签订《评委履职承诺书》,强化专家履职责任意识,从仪式上警示评标专家;其次,监督管理部门要记录评标现场存在的问题,并将其与评标专家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结合起来,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评标专家打分差异较大的,要监督专家做出解释,并签字确认;第三,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评标纪律,确保评标专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2)加强培训教育,提高评标专家的职业素养。对于评标专家的日常培训教育,要通过开展招标正反典型案例学习和廉政教育,培养既有德又有才、廉洁公正的评标专家队伍。
(3)推广“电子评标”,从技术上保障评标质量。通过运用电子评标软件系统,完成投标文件中数据的自动提取、关键参数的直接比对,使评标专家摆脱烦琐的数据核对工作,专心于标书评审,提高评标效率。同时,通过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利用较广范围的专家库资源,可以有效规避招标单位专家人数有限、投标单位易于拉拢腐蚀的不足。
三、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合理操作
1.法律规定
为了杜绝评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而且“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补充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对于评标时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2.存在问题
目前,评审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项目,尤其是部分企业内部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常常会征求业主方意见,导致评标专家抽取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二是个别招标业主方指定评标专家;三是评标时间不充足,导致评标专家不能充分理解招投标文件,仓促形成的评审意见不能充分反应评标专家的意志。
3.原因分析
上述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如下。
(1)评标专家库中评标专家人员有限,而且现行法律只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非常笼统,为了保证评标专家专业与拟评项目一致,管理部门在相关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评标专家抽取不随机。
(2)个别招标管理机构为了控制费用开支,常常约定评审时间,促使评标专家在短时间内形成独立评审意见。
4.对策建议
为了使评标过程可控、有效,建议评标全程采用电子监控。在评标专家抽取、现场评审等环节采取电子监控手段,对评标过程进行留痕与锁定,形成完整的追溯体系,有效防范人为操控。
四、结语
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能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直接关系到招标采购的成败。通过优化、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措施,使其权利与义务相匹配,提升专家评标质量,是保障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关键所在。
作者:蒋晓敏 韩 逊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石化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