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采购过程涉及多方面需要保密的信息,关系到多个相关方的利益,保密管理工作贯穿始终。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氛围,打击隐藏腐败和幕后交易是重中之重。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投标人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共同维护好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安全,做到不窃密、不泄密。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是维护招投标过程相关信息安全的关键方。
公开是招标采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是为了保证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但公开并不意味着招标过程全部信息的无限放开,对必须保密的内容进行保密,确保相关信息安全,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同样也是确保采购公平、公正的前提。假如法定公开信息以外如标底、评委情况以及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发生泄露,势必会给不正当竞争造成可乘之机,一方面会损害招标人利益,使招标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会因为不公平竞争使某些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损害正当竞争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信息泄密易发环节和形式
在招标活动的操作过程中,涉及“泄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招标信息尚未公开时,招标方或其人员将招标事项的有关内容提前透露给潜在投标人,给公平竞争蒙上一层阴影;二是招标方及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使他人知晓竞争对手的基本概况,尽管这种行为有时是无意的或是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但极有可能造成投标人串通投标,达成“秘密协议”以瓜分不正当的高额利润,形式上表现为哄抬投标价格,增加采购人的支出;三是招标方人员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透露“标底”、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信息,获取相关信息的投标商在投标时可以“有的放矢”,进而能直接左右招标结果。
在评标工作中泄密的表现,从专家抽取看,有些招标方为显示程序的“规范性”,在开标前将评委会的组成人员通报给投标人并征询是否需回避,或者因某种目的故意泄露评委会组成人员信息,从而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搞“小动作”“做工作”;从评委库的大小看,若评委库中的评委数量有限,可选择的余地较小,或者每次参与评审的专家较为固定,则投标人完全可以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各个“击破”,因此在评委库的建立和使用中也存在泄密问题;从对评标工作的监督看,在一些招标活动中,评委可携带通信工具、评审现场未完全隔离、评委可中途离开、招标方相关人员随意进出评审现场等,客观上使评委和招标方相关人员泄密成为可能。一旦泄密,影响也最为直接。它包括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询问的情况、评审后评标报告的推荐排名、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品牌和型号等内容。这些方面由于涉及的人员多,工作中的环节多,虽然评标纪律一再强调,但泄密后很难查证是从哪个方面、由哪个人泄露出去的,也很难收集到证据。同时应注意的是,评标结束后,现场资料的收集及废物清理也会无意间透露以上信息,也是容易被忽视的地方。
评标结束后至定标前,一些评标专家或招标方相关人员因受利益诱惑,故意向某些特定投标人泄露评审过程信息、评审结果信息或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等,利用特定投标人恶意提出异议或投诉,或私下影响招标人有定标权的人员,企图造成招标项目废标或影响定标结果。
招标活动结束后,似乎有关招投标的保密工作就显得无足轻重,其实真正重要的保密工作应在“后招投标期”,其中核心的东西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一些招标方对招投标资料的管理并不严格,资料散失、无人看管等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关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在不经意间很容易泄露出去,对中标供应商而言,其优势的商业秘密一旦“见光” 将优势不再,其竞争对手将群起效仿,对未中标供应商而言,其商业秘密如遭泄露,打击将是“致命性”的。
信息保密的法律保障和相关方法律责任
对于招标方而言,无论是招标投标法体系还是政府采购法体系,均有如下一些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采购人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等等。
对评标专家而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以上规定为做好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信息保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利于操作执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一旦泄密,各相关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在日常招标采购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因收受投标人好处、利用职务便利泄露相关招投标信息获刑的报道较为多见,评标专家因此获刑的事件也偶有发生。根据《法制晚报》报道, 原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机电设备制造质量总监、办公室主任饶道群,伙同李军,利用饶道群代表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参与溪洛渡项目招标前期准备和机组评标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投标单位上海福伊特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伊特公司)请托,向其透露三峡公司内部相关信息,在技术打分环节给福伊特公司打了高分,使该公司成功中标溪洛渡项目,事后以“咨询费”名义索要钱款共394万元,两人均被法院认定为受贿罪名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
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加强招标方相关从业人员的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信息安全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构筑牢不可破的反腐倡廉心理防线,提升信息安全防护意识,使相关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积极地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绷紧信息安全防护这根弦,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
二要做好专家抽取和信息安全宣贯工作。无论是采用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家,还是通过选择性办法确定评审专家,总的一条原则是“宜迟不宜早”。实践证明,专家确定的时间距开标的时间间隔越长,就越容易走漏风声,投机者就越有机可乘。在正式评标前,应向全体评标专家宣讲评审纪律和信息安全要求,同每位专家签署廉洁评审承诺书和信息保密承诺书。加强评审纪律约束和泄密责任追究,一旦发现专家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通报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三要做好评标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工作。评标过程中专家的打分情况、投标人情况、澄清等属于长期保密或暂时应保密的内容。为了防止泄密及保证评标工作顺利完成,任何人都不得将评标的情况告知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更不得向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人员或单位泄漏,应限制不必要的人员进出评标场所。同时,评标过程中的评标文件、资料及各种表格等只限于在评标规定的场所使用,不得外带,不得复印;评标人员不得以口述、电话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透露给未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不得向评委所在单位汇报评标情况,当本单位领导主动询问时亦应不予答复,不得将评标资料带回家;评标中产生的废纸、废草稿等集中存放、统一销毁。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以上工作或尽到告知义务。
四要做好评标后期资料归档工作。评标结束后,评标过程文档、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应及时整理归档,由专人负责看管,如确有必要查阅,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未经同意不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外泄,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五要建立信息安全防护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一方面要尽可能堵塞信息泄露的渠道,防止招投标信息的“跑、冒、滴、漏”,另一方面要有周全的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信息一旦泄露后要迅速地防止再扩散,以消除消极影响。建立从业人员纪律约束、泄密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所有岗位的信息安全责任,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招投标信息泄密现象的产生,不仅对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带来严重的影响,还危害着招投标各参与方的利益,各相关方,尤其招标方和评标专家应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对特定的信息和工作进行保密,有利于保护和维持供应商之间的有效竞争,有利于实现招标采购的目的,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确保招标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作者:严应亮
作者单位:福建亿力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