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发文,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各地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严格落实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等11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提到,为巩固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迫切要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久久为功,持续发力,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好转。
同时,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各地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通知》称,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地方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要建立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机制,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方面,《通知》称,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高度,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地市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
此外,地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还强调,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向下层层传导压力,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建立约谈、发函、通报机制,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现地方突出违法问题或工作不落实问题,将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区、市)委员会办公室,典型问题向社会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