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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7月05日-7月11日)

浏览量:6087  发布时间:2021/7/13 9:44:00

  NO.1

  国家发展改革委: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应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项目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

  NO.2

  五部门发文: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7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细则提到: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NO.3

  海南:加强土地利用工程招投标等领域监督执纪

  近日,海南省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利用、工程招投标、国土空间规划“三个领域”监督执纪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加强对土地利用(含围填海问题整治)、工程招投标、国土空间规划领域“三个领域”的监督执纪工作。《工作方案》重点对“三个领域”案件监督执纪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分解细化权责内容,明确将“三个领域”专项整治情况纳入“4·13”监督检查,持续深入开展公共工程和土地出让项目跟踪监督,采取日常监督、集中监督、专项检查“三位一体”模式强化政治监督,建立问题台账、推动问题整改。

  NO.4

  黑龙江: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评定分离”实施范围

  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的通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指出,探索评标定标机制改革,按照稳步推进、试点先行的原则,试行“评定分离”方法,由招标人充分行使定标权,择优选定中标人,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实现评标定标结果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工作指引》明确,黑龙江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投标活动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各市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评定分离”实施范围和工程类型。

  NO.5

  湖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业绩录入需提供项目网页截图

  近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业绩录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招投标时,类似工程业绩应当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作为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招标投标类似工程业绩的录入主体为项目承接企业,其中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录入主体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接企业或联合体牵头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按承接工作内容将工作量录入至施工或设计子业绩库中。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施工、设计、监理类似工程业绩,由各联合体成员按联合投标协议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各自录入相应子业绩库。企业应当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准确录入相关业绩信息,业绩信息录入后确有需要修改的,企业可以自行操作,但相关修改操作不可消除,系统将记录企业所有操作内容并对外公布。